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12年度,13號
SLDV,112,司家聲,13,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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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楊淑玉
楊淑美
楊香娟
楊香萍

送達代收人 林修平律師 相 對 人 楊驤愷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楊湘怡
葉惠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楊驤愷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湘怡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此裁定 所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經本院111 年度 重家繼訴字第2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楊淑玉、楊 淑美各負擔四分之一,由聲請人楊香娟楊香萍、相對人楊 驤愷、楊湘怡各負擔八分之一。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分割 遺產等事件卷宗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65,548元,相對人各應負擔八分之一,故相對人楊 驤愷應給付聲請人8,194 元,相對人楊湘怡應給付聲請人8, 193 元,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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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