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954號
SLDV,112,司促,7954,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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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戴群軒即戴世輝


丁麗

一、債務人戴群軒即戴世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83,072元
,及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59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戴群軒即戴世輝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丁麗瑞向債權人為給付,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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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