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832號
SLDV,112,司促,7832,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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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煌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695元,及其中新臺幣18,5
73元,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
須給付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
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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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