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659號
SLDV,112,司促,7659,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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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筱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子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235元,及自民國111年9月
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
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
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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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