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630號
SLDV,112,司促,7630,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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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木德順德鑫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6,596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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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