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4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欣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319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
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之利息,
暨自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欣惠於民國110年0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4月2
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
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