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475號
SLDV,112,司促,7475,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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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4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姿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1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4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176元 陳姿螢 自民國112年03月25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25日止 年息11.67% 001 新臺幣82176元 陳姿螢 自民國112年04月26日起 至民國112年07月25日止 年息14.004% 001 新臺幣82176元 陳姿螢 自民國112年07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67%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姿螢應清償新臺幣(下同)82,176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緣相對人陳姿螢於108年01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
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01月2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
,前3期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0.93%機動計息按月
計付,第4期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0.21%機動
計息按月計付,(112年03月25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
為1.46%,計息利率為11.67%)。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
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
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
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
本息僅繳納至112年03月25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
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
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
金82,1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 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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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