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玉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972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
9日起至95年2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95年2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45元,及其中新臺幣10,8
78元,自民國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