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思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5,711元,及其中新臺幣18,5
97元,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9.88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1,992元,自民國112年5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88計算之利息;其
中新臺幣29,835元,自民國112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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