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181號
SLDV,112,司促,7181,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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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棨華陳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1,36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1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4903元 陳棨華陳志成 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653元 陳棨華陳志成 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378294元 陳棨華陳志成 自民國112年06月0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棨華陳志成於民國92年05月09日向債權人借
款113,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2年05月09日起至民國99年05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
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1日止累計418
,223元正未給付,其中124,903元為本金;291,742元為利息
;1,57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棨華陳志成於民國94年08月09日向債權人借
款750,000元,約定分08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
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1日止累計1,387,049
元正未給付,(其中378,294元為本金, 1,007,914元為利息
,84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陳棨華陳志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6月01日止累計16,096
元正未給付,其中4,653元為消費款;11,019元為循環利息
;42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
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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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