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970號
SLDV,112,司促,6970,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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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曼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943元,及其中新臺幣16,7
12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1月26日起向聲請人申
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6712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
貼款新臺幣14231元,共計新臺幣30943元整。經聲請人
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
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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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