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唐紫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57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1年3月28日起向聲請人申請
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
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3557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
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