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925號
SLDV,112,司促,6925,2023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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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建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冠伶即周益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4,271元,及其中新臺幣174
,050元,自民國98年11月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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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