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736號
SLDV,112,司促,6736,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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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4,683元,及自民國112年1
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
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2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5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
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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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