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575號
SLDV,112,司促,6575,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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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新光


胡錫鋆
一、債務人胡新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94,365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胡新光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胡錫鋆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5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胡新光 自民國112年03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21日止 年息2.63%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胡新光 自民國112年04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21日止 年息3.156%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胡新光 自民國113年0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3%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胡新光 自民國112年03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4月21日止 年息2.63%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胡新光 自民國112年04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01月21日止 年息3.156%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胡新光 自民國113年0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3%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胡新光於民國(下同)110年03月05日,邀同債務
胡錫鋆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下同)765
萬元,以300萬元整、465萬元整為累積上限,申請擔保透支
/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借期均起於110年03月05日至11
7年03月05日屆滿;利率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
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1.05%,及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
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
息。二、 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2年03月20
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
局存證信函第1161號可憑,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
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
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胡
新光一次清償本金7,594,365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
息以及訴訟費等,倘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胡錫鋆應負清償
之責。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
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戶謄、總約
、借約、利率表、往來明細*2、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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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