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504號
SLDV,112,司促,6504,202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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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賴輝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岱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0,529元,及自民國112年
2月28日起至112年4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6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2.2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
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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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