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宏澤兼鄭登子之繼承人
李宏期即鄭登子之繼承人
鄭宏吉即鄭登子之繼承人
李淑卿即鄭登子之繼承人
鄭絜衣即鄭登子之繼承人
李素惠即鄭登子之繼承人
李淑霞即鄭登子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宏澤兼鄭登子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4
7,292元,自民國111年12月26日起至自民國112年1月15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1月16日
起至自民國112年4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1計算之
利息,及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8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宏澤兼鄭登子之繼承
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宏期即鄭登子之繼
承人、鄭宏吉即鄭登子之繼承人、李淑卿即鄭登子之繼承人
、鄭絜衣即鄭登子之繼承人、李素惠即鄭登子之繼承人、李
淑霞即鄭登子之繼承人連帶於繼承鄭登子所得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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