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44號
SLDV,112,勞執,44,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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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魏君豪
相 對 人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卓瑩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1.資方(即相對人)應按附表之金額(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參拾肆元),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前,將積欠之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及應休而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匯入聲請人魏君豪之原薪資轉帳帳戶。2.資方(即相對人)應按附表之時間及金額,應於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以前向勞工保險局為聲請人魏君豪補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柒仟玖佰零肆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2年5月24 日調解成立,兩造合意相對人應按調解紀錄附表給付聲請人 積欠工資(含加班費)新臺幣(下同)7萬元及資遣費5,334 元,合計7萬5,334元,相對人應於112年5月24日以前匯入聲 請人之原薪資轉帳帳戶;相對人並應於112年5月24日以前向 勞工保險局為聲請人補提繳勞工退休金7,904元。惟相對人 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112年5月25日公告、聲請人薪資轉帳 帳戶存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事件 ,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於 112年5月24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等 情,有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相對人 112年5月25日公告、聲請人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等為證, 應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結論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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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