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62號
SLDV,112,亡,62,202306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庸其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陳庸其(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失蹤前住○區○○○街00巷0 弄0 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 第15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陳庸 其(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年逾80歲,自民國109 年1 月17日列報為失蹤人口, 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 期間,爰依法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提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 陳庸其之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己身一親等、人壽保險、 信用卡申辦、個人任職董監事、前案紀錄、財產資料、入出 境結果等,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 ○○○○○○○○○函附之戶籍謄本、戶籍登記資料、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士林分局112 年2 月8 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123027729 號函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防治組失蹤人口系統資 料報表、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112 年2 月9 日保費資字第11213041520號函、內政部移 民署112 年2 月9 日移署資字第1120018063號函、臺北市殯 葬管理處112 年2 月9 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01303號函、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 年2 月8 日新北殯館字第112498 1262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 年2 月9 日輔統 字第1120009939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三親等資料 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 業、信用卡正附卡資訊、個人任職董監事、全國刑案資料查



註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可證,堪認陳庸其於109 年 1 月17日即已失蹤,其失蹤迄今已逾法定期間,本件聲請核 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