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58號
SLDV,112,亡,58,2023062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振良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林振良(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00 號3 樓臺北○○○○○○○○○、失蹤前住○區○○路0 段00巷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 第15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臺北○○○○○○○○○函稱本件失蹤人林振 良(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年逾80歲,自民國109 年2 月10日列報為失蹤人口, 迄今行方不明已逾3 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 期間,爰依法為死亡宣告之聲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經聲請人提出向各機關查詢失蹤人 林振良之個人戶籍資料、三親等、己身一親等、人壽保險、 信用卡申辦、個人任職董監事、前案紀錄、財產資料、入出 境結果等,均未發現有該失蹤人仍生存活動之情形,有臺北 ○○○○○○○○○函附之戶籍登記資料、戶籍謄本、全民健保資料 回覆狀況查詢報表、繼承系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局112 年3 月6 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123029864號函附之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防治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國 防部軍事情報局109 年3 月13日國報人事字第1090001361號 函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清查王憲廣等39人資料彙整表、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112 年2 月16日保費資字第11213055900號函、 內政部移民署112 年2 月18日移署資字第1120017294號函、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2 年2 月2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015 81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2 年2 月15日新北殯館字 第1124981493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112 年2 月 16日輔服字第1120011658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三



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資料查詢結果、高額壽險資 訊連結作業、信用卡正附卡資訊、個人任職董監事、全國刑 案資料查註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件可證,堪認林振良 於109 年2 月10日即已失蹤,其失蹤迄今已逾法定期間,本 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提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