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43號
SLDV,112,亡,43,2023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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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18號
112年度亡字第39號
112年度亡字第40號
112年度亡字第41號
112年度亡字第42號
112年度亡字第43號
112年度亡字第44號
112年度亡字第45號
112年度亡字第46號
112年度亡字第47號
112年度亡字第48號
112年度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鄭炳忠


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鄭黃氏靟、鄭士津、鄭振錫、鄭權威、鄭權
鄭權三、鄭振漢、鄭和林、鄭天生鄭振鈺、鄭和平、鄭呂氏
矛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非訟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 、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4款、 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 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對相對人鄭黃氏靟、鄭士津、鄭振錫、 鄭權威、鄭權利、鄭權三、鄭振漢、鄭和林、鄭天生鄭振 鈺、鄭和平、鄭呂氏矛等12人為死亡宣告,因聲請人於民國 112年2月23日提出聲請相對人等12人死亡宣告時,其身處大 陸地區,應係委由友人高成福辦理,經本院於112年5月4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30日內補正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之委任高成福提出辦理死亡宣告之授權書,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授權書,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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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