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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299號
SLDV,111,重訴,299,2023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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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原 告 郭民宗
郭民達
郭民誠
郭民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天麒律師
鄭淑燕律師
黃永琛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被 告 郭民陽
郭淵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陳觀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
定。並指定112年7月25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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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