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
原 告 葉明軒
法定代理人 吳宜晏
原 告 葉明怡
法定代理人 葉鵬宇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複代理人 鄒宜璇律師
被 告 吳煖楠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5號移轉所 有權等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 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 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終結,有該案判決書及本院 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