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政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孚創雲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
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
(一)上訴人先位上訴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契約關係存
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業經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6,793,893元;上訴人備位上訴聲明則係
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委任契約關係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
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亦經核定為165萬元(見本院卷一
第412、413頁)。
(二)又原告上開先、備位上訴聲明之主張核屬客觀預備合併之
訴,是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此部分訴
訟標的價額自應依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中最高者定之,爰依
原告前揭先位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793,8
9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760元,惟原告此部分上
訴係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
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上訴人應暫繳之第
二審裁判費為123,920元【計算式:371,760元×1/3=123,9
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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