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517號
SLDV,111,訴,1517,20230614,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17號
上 訴 人 李復華
被 上訴人 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


法定代理人 金紹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