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65號
SLDV,111,訴,1365,2023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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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65號
上 訴 人 謝君薇
謝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玫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8 ,400元(計算式:70,760-2,360=68,400),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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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