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349號
SLDV,111,補,1349,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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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49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被 告 蔡富宗
蔡富家
蔡華美
蔡華桃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柒萬
參仟陸佰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58000元/平方公尺*面積13
8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被代位人蔡華卿應繼分比例1/5=0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伍佰陸拾貳元,扣除原告起訴
時已繳納之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尚應補繳貳萬壹仟玖佰壹拾
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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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