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4號
債 務 人 陳秀玲
代 理 人 饒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及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陳秀玲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1年度消債 更字第28號裁定自民國111年7月26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 案,有上開裁定一份(見本院卷第2至3頁)在卷可參。又債 務人自陳有固定所得等情,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 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之翌 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第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 48,156元,第2至72期,每期清償5,987元,總清償金額為77 3,233元,清償成數約為16.52%。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 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一)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 尚有南山人壽、富邦人壽、中華郵政公司保單各1份,預估 解約金合計為731,323元,債務人願意就上開財產提撥相當9 成之金額納入更生方案收入中,第1期先提撥中華郵政公司 保單之解約金9成348,156元(計算式:386,840×0.9=348,156 )進行清償,其餘2份保單,合計解約金為344,483元(計算式 :222,059+122,424=344,483),以1個月為1期,共71期,每 期增加更生期間之收入4,367元。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 而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390,000元扣除必要支出36 8,376元後,僅剩餘21,624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 人之受償金額773,233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 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二)再者,債務人自陳其係在四季紅小吃店擔任外場服務員,每
月平均薪資收入為15,000元,另每月領有租屋補貼4,800元 ,因此平均每月收入合計為19,800元。佐諸債務人現居住於 新北市汐止區,有租賃契約影本為證,債務人陳報每月生活 支出費用數額18,000元,均未高於112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 費用之1.2倍即19,200元,尚屬合理。衡以依同條例第64條 之2規定之生活費標準等情,上開數額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 度。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費用,得由其視具體情形 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三)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每月收 入合計為19,800元,業如前述,扣除必要支出18,000元後, 餘1,800元【計算式:19,800-18,000=1,800】,債務人提撥 逾9成之數額,即1,620元,自第2期至第72期用以履行更生 方案。且就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另 提撥相當9成之金額,分72期,即第1期清償348,156元,第2 期至第72期每期另增加清償金額4,367元納入更生方案以增 加債權人受償金額,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同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 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 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如
附表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當月15日給付。 2.第1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48,156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一)所示;第2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5,987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二)所示。 3.債務總金額:4,680,495元。 4.清償總金額:773,233元。 5.總清償比例:16.52%。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第1期:每期可分配金額(一) 第2至72期:每期可分配金額(二)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42,938 55,252 950 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0,357 24,580 423 3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2,664 24,754 426 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236 1,741 30 5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26,775 24,301 418 6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8,463 32,622 561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6,434 148,489 2,553 8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42,793 25,485 438 9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6,835 10,932 188 合計 4,680,495 348,156 5,987 參、補充說明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還款金額×債權比例(以小數點後相對較大者進位)。 三、按期付款予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各金融機構債權人,費用由債務人負擔。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由債務人自行辦理付款。
附表二: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