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279號
SLDV,110,重訴,279,2023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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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尚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林淑蘭
周林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原
判決主文第一項之上訴利益即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2分之1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10,058,6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原判決主文第二項之上訴利益為2,645,545元,是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704,145元(計算式:10,058,600元+2,645,545元=12,704,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一:
土地標示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編號 縣市 鄉鎮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臺北市 ○○區 ○○ ○ 000 143 4分之1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層次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657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段○小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三層:94.37 附屬建物 陽台:5.63 合計:100.00 全部 附表二: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屋齡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201,172元(含房屋及土地),而該建物總面積為100平方公尺,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20,117,200元(計算式:201,172元×100.00平方公尺=20,117,200元),故應有部分2分之1之價額即為10,058,600元(計算式:20,117,200元×1/2=10,05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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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