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號
SLDV,110,重訴,1,202306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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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睿謙
被 上訴人 A女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A女之父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A女之母 (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5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業於112年5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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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