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47號
SLDV,110,司拍,247,2023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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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唐建民
相 對 人 李孟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 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之土地坐落縣市及建物 門號「新北市」均應更正為「臺北市」,此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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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