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80號
SLDV,110,司執消債清,80,202306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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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0號
債 務 人 詹煌林


代 理 人 閻道至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黃春旺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 行使之財產請求權,為清算財團,消費者債務請理條例第98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清算財團之財產應全部分配,清 算程序始能終結。
二、經查,本院固於民國112年2月7日為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 因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有美滿人生 101終身壽險解約金新臺幣(下同)484,033元、達康101終身 壽險解約金7,580元,上揭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將來 可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均為清算財團,業經本院禁止處分註 記,應一併解款分配,原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即有不當,應 另為適當之處分,爰依職權撤銷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以進 行分配。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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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