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67號
原 告 詹淑瑛
被 告 劉奕均
劉文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金訴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