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46號
SLDM,112,金訴,146,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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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義


選任辯護人 童雯眴律師
吳佩蓮律師
戴智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8181、18779、19572、19886、21433、22816、23165
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6555號、112年度偵字第1031
、8887號)後,業經本院於112年6月7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之辯
護人具狀表示願意與本案之被害人表示歉意及商談和解事宜,聲
請再開辯論,本院考量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與否,要屬量刑評
價之因素,且被告願意與被害人致歉,亦能適當修復被害人遭詐
欺集團詐騙所受之創傷,事後若能達成和解,更能適當填補被害
人之損害,與司法院推行之修復式司法精神相符,本院認辯護人
上開請求核屬正當,是本案被告若成立犯罪,就量刑部分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2年7月19日9時30分在
本院2樓調解中心行調解程序,並於同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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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