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德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德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德麟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 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 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 ,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 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 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 ,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 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 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各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 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其餘則不得易科罰金, 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 已於民國112年6月12日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 併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足稽,檢 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洵屬有據。再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雖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11年度易字第75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揆諸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 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 宣告之刑之總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 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 ,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受刑人對於 本件聲請之意見,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 附卷可佐,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2日 111年5月22日 111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13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13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1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757號 111年度易字第757號 111年度易字第75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1年11月28日 111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757號 111年度易字第757號 111年度易字第75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111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2號 編號2至4所示之罪,業據臺北地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編號 4 5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日 111年10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3131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3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75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28日 112年3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757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106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7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2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646號 編號2至4所示之罪,業據臺北地院以111年度易字第7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