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68號
SLDM,112,審訴,68,2023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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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闕汝聰



鄭金寶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23
0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闕汝聰鄭金寶(下稱被告闕 汝聰、鄭金寶)均為位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太平市場之攤商,2 人於民國111 年9 月9 日15時許,因 清潔問題發生口角,遂均基於傷害犯意,互相徒手推擠拉扯 ,過程中被告闕汝聰因重心不穩跌到在地,起身後復上前與 被告鄭金寶再度拉扯,致雙方均跌倒在地,2 人起身後仍持 續拉扯,經人上前攔阻始罷手,被告闕汝聰因此受有頭部挫 傷併顱內出血、左側鎖骨骨折、右眉骨撕裂傷、左手擦傷等 傷害;被告鄭金寶則因而受有面部鼻部鈍傷擦傷之傷害。因 認被告闕汝聰鄭金寶前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 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且前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 有明文。再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是所謂「起訴 」,須於起訴書提出於管轄法院時始足當之,並於此時始可 謂起訴程序完成,檢察官之起訴書未送至管轄法院前,因起 訴程序尚未完成,法院基於不告不理之原則,仍不得對被告 進行審判,臺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交上易字第56號判決、臺 灣高等法院89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均同此見解。次按起訴 之程序是否違背規定,應於案件起訴程序完成並繫屬於法院



時,由法院進行整體審查,起訴程序若尚未完成,自無從論 斷起訴程序是否合法。再者,案件繫屬時,告訴乃論之罪若 欠缺告訴要件,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303 條第1 款之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82 年度台非字第380 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 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其中所謂「告訴 經撤回」,係指檢察官根據合法之告訴而起訴,於訴訟繫屬 後,法院審理中撤回告訴者而言,並不包括檢察官提出起訴 書於法院前業已撤回告訴之情形在內。
三、經查:
 ㈠本案被告闕汝聰鄭金寶相互告訴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 告闕汝聰鄭金寶均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 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㈡就本案被告鄭金寶所涉傷害罪部分,檢察官雖係於111 年12 月18日偵查終結並製作完成起訴書,有該起訴書可參,然此 僅係檢察官起訴書製作完畢日期,實際上案件尚未發生訴訟 繫屬,而本案卷證係迄至112 年1 月19日始由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函送本院受理繫屬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 年1 月19日士檢卓守111 偵字23020 字第1129002192 號函 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按,則起訴程式是否完備,揆諸前揭 說明,自應以提起公訴之日即本院收文之112 年1 月19日為 斷。查被告闕汝聰前已於111 年11月4 日具狀撤回本案對被 告鄭金寶之傷害告訴乙節,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參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23020 號卷第47頁 ),是被告闕汝聰顯係於檢察官偵查終結對被告鄭金寶提起 公訴前,即已撤回對被告鄭金寶之告訴,之後檢察官再向本 院提出起訴書及相關卷證經本院受理,然本案就被告鄭金寶 所涉傷害罪部分既係於112 年1 月19日始繫屬本院審理,則 此部分在繫屬前,核已欠缺告訴之訴追條件,本案就被告鄭 金寶所涉傷害罪部分之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㈢就本案被告闕汝聰所涉傷害罪部分,茲據被告鄭金寶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對被告闕汝聰之告訴,有本院112 年2 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考,揆諸首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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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