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273號
SLDM,112,審訴,273,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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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2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一皇
具 保 人 張明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 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 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 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具保人張明霞因被告張一皇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2月2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 並於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免予聲請羈押,而將被告釋放,此 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見偵緝卷第29頁)、暫收訴 訟案款臨時收據(同卷第28頁)在卷可稽。茲以該被告於審 判中業經傳喚、拘提無著,有卷存之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 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為憑,堪認被告已經逃亡,自應將具 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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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