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緝字,112年度,16號
SLDM,112,審易緝,16,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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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緯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2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柏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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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