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6號
原 告 張文豪
送達代收人 陳宥靜
被 告 高珦益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由 本院分為112 年度審交易字第314 號案件審理,期間原告並 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隨後原告撤回 本案告訴,並同時聲請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 理等情,有原告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2 年5 月29 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並據此就前開刑事訴 訟諭知不受理在案,參酌上開規定,有關本案之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自應移送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