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旻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6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旻傑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其被訴過失傷害罪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