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2年度,42號
SLDM,112,審交訴,42,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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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旻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6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旻傑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被訴肇事逃逸罪部分,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其被訴過失傷害罪 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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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