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2年度,15號
SLDM,112,侵附民,15,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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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B女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被 告 許亞倫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侵訴字第2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亞倫被訴強盜等案件,經原告A男及B女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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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