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10號
SLDM,111,金訴,310,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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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世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34
6、9347、9348、9349、9350、9352、9353號)及追加起訴(111
年度偵字第13038號、111年度偵字第13679、13829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含起訴及追加起訴)略以:
 ㈠被告周世宏(下稱被告)與高曉梅(所涉詐欺等罪嫌已另案 提起公訴)係夫妻,被告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將當日所 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及 提款卡(含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及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 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加重詐欺及洗錢犯意聯絡,先由 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使附表一所示之 告訴人陷於錯誤,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附表一所示帳戶。 再由該詐欺集團以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或指示被告親 自臨櫃提領後,將現金轉交在附近等候之詐欺集團某成員, 將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等罪嫌【111年度金訴字第290號本訴部分】。 ㈡被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明知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者,常與財 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且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 款帳戶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另可預見詐騙集團向不 特定民眾詐騙金錢後,為躲避檢警追緝並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去向、所在,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 轉帳方式轉出詐欺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藉此迂迴層轉 之方式,切斷詐得款項來源與詐欺犯行之關聯,隱匿犯罪所



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竟仍基 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詐欺、掩飾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去向之犯意,於109年11月16日,將當日所申辦之上 開彰化銀行帳戶、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網路銀 行之帳號密碼)及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提供予姓名年籍不 詳之詐欺集團,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加重詐欺及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某成員以 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式,使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陷於錯誤, 將附表二所示款項匯至附表二所示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以 網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或指示被告親自臨櫃提領後,將 現金轉交在附近等候之詐欺集團某成員,將附表二所示告訴 人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之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1 11年度金訴字第310號追加起訴部分】。
 ㈢被告依其社會生活經驗,明知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者,常與財 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且詐騙集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 款帳戶以轉帳方式,詐取他人財物;另可預見詐騙集團向不 特定民眾詐騙金錢後,為躲避檢警追緝並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去向、所在,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 轉帳方式轉出詐欺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藉此迂迴層轉 之方式,切斷詐得款項來源與詐欺犯行之關聯,隱匿犯罪所 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而逃避國家之追訴、處罰,竟仍基 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詐欺、掩飾詐欺取財犯 罪所得去向之犯意,於109年11月16日,將當日所申辦上開 彰化銀行帳戶、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含網路銀行 之帳號密碼)及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提供予姓名年籍不詳 之詐欺集團,並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加重詐欺及洗錢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某成員以附 表三所示之詐欺方式,使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陷於錯誤,將 附表三所示款項匯至附表三所示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以網 路銀行跨行轉帳之方式,或指示被告親自臨櫃提領後,將現 金轉交在附近等候之詐欺集團某成員,將附表三所示告訴人 匯入之款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 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111 年度金訴字第347號追加起訴部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繫屬本院後,被告業



於112年6月2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 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新臺幣) 提領方式(新臺幣) 備註 1 吳佳霖 詐欺集團於109年5月間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吳佳霖佯稱: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吳佳霖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23日上午10時8 分至10分,分別轉帳10萬元、10萬元、10萬元、3 萬2,000 元至被告周世宏彰化銀行帳戶。 由詐欺集團以網路轉帳共123萬5015元之方式提領。 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4785號卷 2 楊云平 詐欺集團於109年8月17日起,以臉書及LINE通訊軟體向楊云平佯稱:有香港期貨投資金,可獲利7倍之機會等語,致楊云平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24日上午11時54分至下午2 時11分,分別轉帳20萬元、20萬元、42萬5,000元、45萬元至被告周世宏兆豐銀行、彰化銀行帳戶。 被告周世宏於109年11月24日,至兆豐銀行臨櫃提領現金90萬元,另由詐欺集團以彰化銀行網路銀行轉帳方式方式提領一空。 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5031號卷 3 楊素真 詐欺集團於109年10月間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楊素真佯稱:可投資「威尼斯」賭博網站獲利等語,致楊素真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21日晚間6 時6 分至翌(22)日下午5 時30分,分別轉帳5 萬元、5 萬元、5 萬元至被告周世宏彰化銀行帳戶。 由詐欺集團以網路轉帳方式提領。 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7197號卷 4 張雅涵 詐欺集團於109年11月初起,以交友軟體partying暱稱「愛情苦逼」名義向張雅涵可小額投資獲利等語,致張雅涵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21日,分別轉帳5 萬元、1 萬1,000 元至被告周世宏彰化銀行帳戶 由詐欺集團以網路轉帳方式提領。 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8022號卷 5 蔡碧雲 詐欺集團於109年11月12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蔡碧雲佯稱:可投資威尼斯人網站下注獲利等語,致蔡碧雲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23日上午9 時41分、11時49分,分別匯款12萬4,478 元、14萬9,368 元至被告周世宏彰化銀行帳戶。 由詐欺集團以網路轉帳方式提領。 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8245號卷 6 湯佳燕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通訊軟體Instagram暱稱「趙雲鵬」之男子,向湯佳燕推薦網站名稱為Betsson之投資交易平台,佯稱透過該平台之應用程式投資博弈可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致湯佳燕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11月23日23 時22分、23時26分、11月24日11時38分,分別匯款10萬元、3萬1541元、9萬5731元至被告周世宏兆豐銀行帳戶。 由詐欺集團以網路轉帳方式提領。 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9703號卷 7 李詩涵 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網友透過網路向李詩涵推薦投資博弈,並下載BETSSON應用程式,佯稱投資可獲利,致李詩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09年11月21日21時28分、21時56分,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至被告周世宏彰化銀行帳戶。 由詐欺集團以網路轉帳方式提領。 見本署110年度偵字第8755號卷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新臺幣) 提領方式(新臺幣) 1 曾佳偉 詐欺集團於109年10月間起,以LINE通訊軟體向曾佳偉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曾佳偉陷於錯誤,於109 年11月21日23時22分許,轉帳1 萬 5000元至被告周世宏彰化銀行帳戶。 由詐欺集團以網路轉帳方式提領一空。 2 辛仁碩 詐欺集團以 Whatapp 通訊軟體向辛仁碩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辛仁碩陷於錯誤,於109 年11月24日12時14,匯款2萬2000元至被告周世宏兆豐銀行。 被告周世宏於 109 年11月24日,至兆豐銀行臨櫃提領現金90萬元。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新臺幣) 提領方式(新臺幣) 1 劉嘉君 詐欺集團於 109年11月間起,以WHATSAPP通訊軟體向曾佳偉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曾佳偉陷於錯誤,分別於109年11月21日14時59分、15時9分、15時14分許,轉帳3000元、3000元、3000元(合計9000元)至被告周世宏彰化銀行帳戶。 由詐欺集團以網路轉帳方式提領一空。 2 楊淑菁 詐欺集團以 LINE通訊軟體向楊淑菁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楊淑菁陷於錯誤,於109年11月23日23時3分許,匯款1萬5000元至被告周世宏兆豐銀行。 被告周世宏於109年11月24日,至兆豐銀行臨櫃提領現金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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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