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3號
KLDV,112,重訴,3,202306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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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蘇秋雅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宜君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萬2,4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1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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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