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喬崧瑞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淮臨即勝文環保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代墊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3萬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