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1號
KLDV,112,訴,61,2023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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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山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民國
112年度訴字第6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5月1
0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132元(參看本院卷第166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
費4,30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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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山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