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65號
KLDV,112,補,465,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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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OO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代位杜明娟
杜OO等人起訴求為分割坐落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不動產);惟其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指出被告杜OO等人
之姓名及其真正住、居所,以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
,查報並補正:㈠被告杜OO等人之真正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同
時補具系爭不動產(即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謄本係供訴訟用,請勿遮隱權利人之個資)與被告杜
OO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㈡系爭不動產於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併應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
登錄資料、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
之事證;㈢應具狀說明被繼承人之姓名、死亡日期,並提出其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與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㈣原告代位對
象即杜明娟就系爭不動產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即以系爭不動產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乘以原告代位對象杜明娟之應繼分比例);
㈤依照上開㈣所述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行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
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
。倘上開第㈠㈡㈣㈤項之其中任何一項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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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