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54號
KLDV,112,補,454,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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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4號
原 告 昱銓環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全
訴訟代理人 梁瑞琳
被 告 海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惟剛
訴訟代理人 阮祺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3,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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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辰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銓環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