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43號
KLDV,112,補,443,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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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峯


被 告 李德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捌佰肆拾元。二、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 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惟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基隆市○○區○○段0000○0000○ 0地號土地(下分稱系爭1299地號土地、系爭1299之2地號土 地,合稱系爭土地)面積合計15平方公尺,因積欠租金,原 告終止契約而請求返還土地及給付積欠租金及違約金。依前 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併算附帶請求租金及違約金 之價額。又原告有關遷讓返還土地之請求,其價額應以所請 求返還之系爭土地價額為準。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承租系爭 1299地號土地10平方公尺、系爭1299之2地號土地5平方公尺 ,系爭1299地號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16,784元,系爭1299之2地號土地當期公告土地現 值為每平方公尺21,400元,據此計算,原告請求返還之系爭 土地(15平方公尺)價額為274,840元【計算式:(10平方 公尺×16,784元)+(5平方公尺×21,400元)=274,840元】。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4,8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三、當事人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 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



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7條之13、249條第1項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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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