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25號
KLDV,112,補,425,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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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
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家莉發支付命令
(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貳拾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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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