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04號
KLDV,112,補,404,2023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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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怡芩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廖怡芩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9,147
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1,0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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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